首页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持续监管,加强跨部门监管协作,将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和审慎性作为监管评级的内容。对于不符合托管业务资质、不满足托管业务能力要求、托管业务开展不审慎的商业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相关业务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