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8年)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个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类别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