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商业银行,应当由其经营决策机构履行本指引规定的董事会的有关市场风险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