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