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 第四章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商业银行,应当由其经营决策机构履行本指引规定的董事会的有关市场风险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当遵循其总行制定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向总行报送市场风险管理报告,并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市场风险的有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的《附录》对本指引所涉及的有关名词进行了说明。 第四十二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07年底前,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08年底前达到本指引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录 一、 重新定价风险(RepricingRisk)、收益率曲线风险(YieldCurveRisk)、基准风险(BasisRisk)、期权性风险(Optionality) (一) 重新定价风险(RepricingRisk) (二) 收益率曲线风险(YieldCurveRisk) (三) 基准风险(BasisRisk) (四) 期权性风险(Optionality) 二、 缺口分析(GapAnalysis) 三、 久期分析(DurationAnalysis) 四、 外汇敞口分析(ForeignCurrencyExposureAnalysis) 五、 敏感性分析(SensitivityAnalysis) 六、 情景分析(ScenarioAnalysis) 七、 风险价值(ValueatRisk,VaR) 八、 事后检验(BackTesting) 九、 压力测试(StressTesting) 十、 银行账户与交易账户(BankingBookandTradingBook) 十一、 限额(Limits)管理 十二、 按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Risk-AdjustedRateofReturn)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