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将市场风险作为本行面对的主要风险之一,承担市场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会应当确保建立与市场风险管理要求匹配的风险文化,确保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市场风险。主要职责包括:

审批市场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确保与战略目标一致;

审批市场风险偏好,确保设立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机制,将市场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审批高级管理层有关市场风险管理职责、权限、报告等事项,确保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每年至少审议一次市场风险管理报告,监控和评价市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如遇市场波动加大,应当视情况提高审议报告的频率;

确保高级管理层建立必要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市场风险的机制;

确保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

审批市场风险信息披露;

其他相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上部分职能,获得授权的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