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当遵循其总行制定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向总行报送市场风险管理报告,并按照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市场风险有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