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国银行在华分行、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业务承担的市场风险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