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期评估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状况及效果,包括制度执行、系统建设、限额遵守、风险管控等,将评估意见反馈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将评估结…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于年初3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表和未并表的风险暴露情况,具体包括: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突破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的,应立即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违反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违反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的,除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在市场流动性较为紧张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之间大额风险暴露突破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