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违反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要求商业银行分析大额风险暴露上升的原因,并预测其变动趋势;
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限期达标意见等;
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大额风险暴露限期达标计划,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根据违规情况提高其监管资本要求;
责令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大额风险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