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的牵头部门,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大额风险暴露具体管理职责;

制定、修订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提交高级管理层审核;

推动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持续监测大额风险暴露变动及管理情况,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确保大额风险暴露符合监管要求及内部限额,对于突破限额的情况及时报告高级管理层;

拟定大额风险暴露信息披露内容,提交高级管理层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