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高级法银行还应当披露与净稳定资金比例有关的定性信息。根据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高级法银行可以披露以下信息:
净稳定资金比例季内及跨季变化情况。
净稳定资金比例计算中的各构成要素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影响及其变化情况。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融资结构和经营环境等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影响。
相互依存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以及相关交易的关联程度。
净稳定资金比例季内及跨季变化情况。
净稳定资金比例计算中的各构成要素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影响及其变化情况。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融资结构和经营环境等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影响。
相互依存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以及相关交易的关联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