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004年) 第六章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组织和实施 第五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七条 根据评价的范围,内部控制评价可分为以下层次: 第五十八条 应当根据风险大小和重要性确定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内部控制评价的频率和范围,当商业银行发生管理层重大变动、重大的并购或处置、重大的营运方法改变或财务信息处理方式… 第五十九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整体评价时,总部占整体评价得分的60%,分支机构平均得分占整体评价得分的40%,形成最终评级结果。其中,初次整体评价时,应覆盖总行和所有… 第六十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整理、分析和掌握被评价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数据、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和被评价机构的内部审计信息,充分利用监管部门对被评价机构的各种现场… 第六十一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对被降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的改进情况进行后续跟踪,责令被评价机构针对发现的违规或风险隐患制定纠正措施,并对纠正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验证。 第六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各阶段涉及的有关记录、表格、评价报告以及跟踪验证的相关资料均应作为监管档案妥善保管。 第六十三条 银监会可根据需要委托外部中介机构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价。受托中介机构和人员必须熟悉商业银行业务和运作,具备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建立或评价方面的经验。各派…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