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004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根据评价的范围,内部控制评价可分为以下层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整体评价,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总部的评价,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不同层次分支机构的评价,每三年一个评价周期,每年至少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分支机构,三年内必须覆盖全部分支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整体评价,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总部的评价,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不同层次分支机构的评价,每三年一个评价周期,每年至少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分支机构,三年内必须覆盖全部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