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13年)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组织架构 第三节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13年) 第三节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组织架构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股东监事组成。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根据情况设立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且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监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信息披露、审计等方面的必要信息。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外部机构就相关工作提供专业协助。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