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原则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在银行网站或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每年7月31日。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信息披露银行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