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2014年) 第三章 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原则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在银行网站或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每年7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董事会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信息披露银行,银监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