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四章 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体系的设计 第四节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四节 第四章 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体系的设计 第四节 文档化管理 第六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书面记录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设计,建立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文档。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书面记录资产池分池方法和标准,至少包括: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风险分池中使用计量模型的,应就模型的方法论、使用范围等建立完整的文档。文档应至少包括: 第七十一条 采用外部模型也应达到本指引规定的文档化要求。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