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四章 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体系的设计 第三节 风险分池标准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体系的设计 第三节 风险分池标准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不同业务线、部门和地区的零售风险暴露分池标准一致,如果存在差异,应对风险划分结果的可比性进行监测,并及时完善。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