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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书面的资产池定义以及风险分池流程、方法和标准。相关规定应明确、直观、详细,确保具有相同信用风险的零售风险暴露划分至同样的资产池。

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池的标准应与零售业务管理政策保持一致。风险分池结果应与长期经验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