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四章 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体系的设计 第三节 风险分池标准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体系的设计 第三节 风险分池标准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书面的资产池定义以及风险分池流程、方法和标准。相关规定应明确、直观、详细,确保具有相同信用风险的零售风险暴露划分至同样的资产池。 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池的标准应与零售业务管理政策保持一致。风险分池结果应与长期经验保持一致。 第三节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