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