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