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