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保理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保理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办理单保理业务时,应当在保理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银行融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