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业务退出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网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机构不得授权该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已经授权的,须在5日内撤销授权: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在5日内注销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终止保险代理业务活动,应当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