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15日内通过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业务数据。
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30日内分别向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代理业务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保险代理业务开展情况;
各险种保费收入占比情况;
发生投诉及处理的相关情况;
与保险公司合作情况;
内控及风险管理的变化情况;
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30日内分别向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代理业务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保险代理业务开展情况;
各险种保费收入占比情况;
发生投诉及处理的相关情况;
与保险公司合作情况;
内控及风险管理的变化情况;
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