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与保险公司签订、解除代理协议关系和持续性合
作制度;
保险产品宣传材料审查制度及相关档案;
客户风险评估标准及相关档案;
定期合规检查制度及相关档案;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及相关档案;
保险单证管理制度及相关档案;
绩效考核标准;
投诉处理机制和风险处理应急预案;
违规行为内部追责和处罚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有效、稳健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投保单信息审查制度,并应当成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管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