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结算佣金,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者至少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实现法人机构间佣金集中统一结算;委托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转账支付。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