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五章 贷款合作管理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贷款合作管理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商业银行与有担保资质和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合作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