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

票据承兑;

开出信用证;

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

贷款承诺;

金融衍生业务;

各类投资基金托管;

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代理证券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审批制的其他业务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