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
票据承兑;
开出信用证;
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
贷款承诺;
金融衍生业务;
各类投资基金托管;
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代理证券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审批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票据承兑;
开出信用证;
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
贷款承诺;
金融衍生业务;
各类投资基金托管;
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代理证券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审批制的其他业务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