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
各类汇兑业务;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
委托贷款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
各类代理销售业务,包括代售旅行支票业务;
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
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
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包括融资顾问、国际银团贷款安排;
保管箱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备案制的其他业务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