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