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