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章 不良资产的考核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不良资产的考核 第十五条 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应每季度或根据风险状况不定期采取约见会谈的形式,听取辖内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变化情况的汇报,并向其通报不良资产考核结果,提出防范化解不良资产的意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