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数据、资料来源及分析、考核报告的上报时间 第十六条 不良资产分析和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来源于非现场监管统计报表、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以及商业银行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并通过现场检查对重点数据进行核实。如有重大调整,应在分析考核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各商业银行总行每月15日前向银监会报送上月不良贷款分析报告,并分别于季后20日之前、年后30日之前上报不良资产季度、年度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