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七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七条 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