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八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八条 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