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