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