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代理支库应按规范名称统一对外挂牌。其代理支库业务所用印章,由各分库按规定样式统一刻制。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