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代理支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年审不合格:

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内部管理不严、制度不落实,存在风险隐患的;

发生国库资金挪用、盗窃案件的;

存在严重的税款延解、占压现象的;

对财政、税务等部门签发的拨款、退库凭证审核不严,造成资金损失,有连带责任的;

国库业务核算质量低,屡次发生差错又无改进措施或改进无成效的;

对自身或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发生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