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代理支库的年审。每年年度终了后,代理行必须在新年度一月底之前以该行正式文件形式,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报告上年度的代理情况。收到代理行提交的年审材料后,人民银行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对代理行的年审意见。
年审合格的,上一级人民银行批准代理行继续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的,经上一级人民银行颁发新的年度代理资格证书,并与其签定新年度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后,代理行方可继续办理国库业务。年审期间,不论代理行年审是否合格,在人民银行下发新年度代理资格证书前,其支库业务仍由原代理行办理。
年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年国库业务量;
年预算收、支情况;
年内国库业务人员和主管国库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及变动情况;
年内自身国库工作开展情况;
年内对辖区内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检查情况;
同级财政、征收机关对代理行办理国库业务的书面意见;
年内审计、检查部门的审计、检查结论;
年内国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今后改进和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