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等法规、制度,认真办理各项国库业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1985)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