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代理支库原则上应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未设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经人民银行商当地财政部门选择审定,代理支库也可设在其他商业银行。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