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代理支库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市)支库(代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市××区支库(代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