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代理支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代理支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代理支库应设置记账、复核、事后监督和国库会计主管等岗位,以确保准确、及时、完整地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入库、更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等国库业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