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代理支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代理支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理行应配备政治素质好、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持有国家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国库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办理国库业务。国库业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情况应报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