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属代收性质,不是正式入库。国库经收处不得办理预算收入退付。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在未上划以前,如发现错误,应将缴款书退征收机关或纳税人更正,重新办理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