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报解。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