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 禁止传销条例(2005)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